對此,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表示,在現階段情況下,原環保法已經暴露出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是立法理念已不適應時代變化的要求、法律定位不清晰、政府環境責任難落實、與單項法的銜接不順等等。這幾點也是此次修訂的重點。同時認為,新法有四個特點:
一是定位合理,是定位在環境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二是創新理念。近年來環保領域的一些主要理念和指導精神,如生態文明、可持續發展、保護優先等,新法中都有所體現。
三是完善制度。一些新的制度,如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生態補償等,新法都作了明確規定。現有的一些老制度,如環評、區域限批等,也進行了調整完善。
四是強化責任。增設了按日計罰、治安拘留等措施,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權,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此次修法已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識,是現階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環保法,也為未來統一協調大環保“基本法”奠定了良好基礎。
潘岳還表示,強化政府責任是此次修訂的重點。原環保法存在一個很重要的缺陷,就是政府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流于形式。新法從多個方面強化政府責任,有了重大突破:新法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了人大監督,強化了環境監察。
此外,還健全了問責機制。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等九種行為,新法規定對政府或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總體來看,新法為強化和落實政府環境責任奠定了法律基礎。
潘岳說,“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保法律法規長期存在的痼疾。此次修訂環保法,將強化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作為重點,有了很大突破:
一是增設按日計罰。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這一處罰,上不封頂,將極大地提高違法成本。
二是增設治安處罰。新法規定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種行為,可給予治安拘留處罰,這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為人。
三是增設連帶責任。新法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新法在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同時,也賦予環保部門一些職責和權限。比如,賦予環保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現場檢查權,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規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企事業單位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
潘岳最后強調,新法從立法宗旨到監管措施,始終以如何改善環境質量為導向。
例如,立法目的就是要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同時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環境質量負責,并通過環保規劃確定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要求地方政府根據環保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按期達標;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環保部門實行區域環評限批。
但是,最終能否徹底改善環境質量,還要看新法能否貫徹落實。環保部門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時,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新環保法在這方面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
今后,環保部門履職,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做到“不失職、不瀆職”,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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